速电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杜鸿雁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022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速电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杜鸿雁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工资64925元,驳回申请人杜鸿雁其他的仲裁请求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02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