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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 | 2022-05-09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7日常德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县级住建部门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单位或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农村住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从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免费提供的住房建筑设计图中,应提交建房村民、设计单位(人员)共同签署的《常德市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自审承诺书》(附件1),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应在农村住房建设开工前,第十二条建房村民应委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建人)施工,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建房村民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建房村民与施工承建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住建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县级住建部门履行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住建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每周应对新建农村住房过程中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第六章农村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日常督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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