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事项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森林防火期内(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办理,具体事项名称为“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二、有关要求(一)各镇(街道)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的,各镇(街道)要按规定督促指导用火者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规范用火,同时将审批情况于用火24小时前录入“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系统”,并以书面形式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市自然资源局备案,(三)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野外用火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对用火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或经批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石狮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