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普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过程中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第九条参与市科技局管辖或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失信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其责任主体开展事前科研诚信审核,第二十条守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查、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遵守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属科研一般失信行为:(一)自然人一般失信行为1.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二)法人和机构一般失信行为1.不主动回避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其他科技专项承担单位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3.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5.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科研信用B级(一般失信)和C级(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行失信惩戒,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管理,第四十一条相关责任主体对市科技局认定的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和相关处理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