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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11-28
企业吸纳、灵活就业有激励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一、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下同):1.用人单位首次招用或同一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本省就业困难人员,三、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四、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属的区经办机构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三、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四、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属的区经办机构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三、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四、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属的区经办机构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四、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属的区经办机构按季度(或半年)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四、申请时间和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人员见习满3个月起至见习结束的1年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属的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四、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属的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二、补贴条件:初创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3.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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