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1月18日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第二条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理工作,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管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举报事项接收、转办、交办、移送、督办等管理工作,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举报事项以及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十七条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交办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发送《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督办函》:(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事项,第三十条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的办理确有错误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应当按年汇总填报《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情况汇总表》,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