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第三章产地认定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第十九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第二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第五章标志管理第三十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