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米制品产业重点县项目管理,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米制品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和富硒功能农业重点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4〕20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农〔2022〕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省级米制品产业重点县项目资金管理,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域内米制品产业重点县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本区域内米制品产业重点县资金的拨付,第二章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第四条米制品产业重点县项目资金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一)购置自动化设备,第五条上高县将严格按照《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农〔2022〕15号)有关规定执行,县级部门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跟进项目进程、监督项目质量、管理项目资金等,按照已验收项目分配的省级财政资金的70%进行拨付,第六条米制品产业重点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县财政局应加强米制品产业重点县资金管理,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米制品产业重点县资金的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活动的过程监督,第八条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组织核实米制品产业重点县资金支出内容,第九条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