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一)基本认定条件所有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适用对象为在中山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的总部企业,主要承担集团总部或总公司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按照行业规模认定1.农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3.金融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二、申报材料1.《中山市总部企业首次认定申请表》,7.区域总部、职能总部还须提供:证明申请企业与其母公司关联的股东出资情况相关材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承担母公司(集团总部)在包含本市在内一定区域内的管理职能或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材料,8.通过《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二)项标准申请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内设的研发部门,10.申请直接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供本公司或其母公司(集团总部)上一年度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复印件,作为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的有关材料,由镇街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网上初审企业申报材料,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受理符合《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四、具体要求1.请相关镇街通知2024年1月已提交总部企业认定材料的企业更新申报材料中的相关数据,附件:1.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报告提纲2.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3.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4.系统操作手册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11月21日附件下载:附件1: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报告编制参考提纲.docx附件下载:附件2:中山市总部企业首次认定申请表.docx附件下载:附件3: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docx附件下载:附件4:系统操作指南.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