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第三章评审方式和程序第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项目的入库、立项必要性、目标任务的可行性、技术的先进性及创新性、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依照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程序,应采用相同的评审方式与程序,(三)重大科技项目评审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三)评审学科交叉研究的项目,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三)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应当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评审程序和评审要求,(三)不得修改项目指南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不得擅离职守和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五)遵守保密制度,(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