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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区人民政府 | 2024-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东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第八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一)组织其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五)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第五章预算执行第二十二条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及时、足额将区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至区财政部门,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需要调整预算的,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第三十六条区财政局组织指导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第四十条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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