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第八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在我市开展产权交易的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第一节企业产权转让第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第十六条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第四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第六十一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第七十六条企业资产出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承租方,第七十八条企业资产合作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