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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 | 2024-11-12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净空保护管理职责:(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净空保护管理和法律法规、电磁环境保护知识等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各有关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一)市交通运输局:为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牵头单位,(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台(站)等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工业焚烧、工业垃圾处置、工业生产烟尘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净空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农作物影响助航设施使用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行为进行处置,第九条因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第十条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时,第十七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第十九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配合接受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第四章净空审核要求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项目前应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执行净空审核工作,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净空审核流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第三十六条各相关管理单位应在审批(审查)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建设项目时完善净空审核流程,(八)其他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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