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范围由我局核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财务报告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并在线上传技术负责人证书及标准要求年限工作经历证明、实验室负责人证书及标准要求年限工作经历证明、试验员证书、设备购置发票、混凝土运输车行驶证等材料,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财务报告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三)施工劳务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称系统)中上述相关信息,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三)资质证书中存在未进行换证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项的,未换领企业仍选择资质证书延续申请的,则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对应的未换领资质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