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公共设施,人防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应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单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一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第十二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第十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是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的依据,第十六条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用途一致的,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人须按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地下空间,应按有关规划设计、建设用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要求执行,第三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地下空间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第四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