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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4-09-25
县直有关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第五条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与县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死者遗体由县殡仪馆根据与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至县殡仪馆,第三章火化与管理第十二条按照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公安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火化,通知丧主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县殡仪馆接运、火化,第十三条县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第十四条县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经营性公墓一般以县为单位建立,由县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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