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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农业农村局浦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浦农字〔2021〕9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浦北县农业农村局 | 2024-11-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全面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27号)文件,对《浦北县农业农村局浦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新增宅基地审批程序的通知》(浦农字〔2021〕9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浦农字〔2021〕9号文件第六点“经镇政府(街道办)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在批准后15日内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审批表、勘测定界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资料报送给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按乡村批次用地报批要求组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修订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在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镇政府(街道办)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审批表、勘测定界图等资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浦北县农业农村局浦北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11月7日文件下载: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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