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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24-11-06
是指我市各级政务部门、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及其技术支撑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数据市场化服务的行为,开展市场化运营服务,具备数据交换、服务封装等数据服务能力,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加密、数据服务全流程监控、全流程详细日志记录等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具备快速响应的服务能力,第九条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所包含的前置系统(即与市大数据管理中心直连的系统)应统一部署在沈阳市政务云上,与沈阳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的运行维护单位应达到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成熟度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及以上要求,(三)具备满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所需的办公条件、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对提供的公共服务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负责,将相关数据(含接口)汇聚到沈阳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第十六条市大数据中心通过沈阳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具体在平台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将日志数据提供给沈阳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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