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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目录公告(2024年第3号)

儋州市城市管理局 | 2024-11-07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遵守以下规定:(一)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贮存制度和分类管理台账,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利用与处置核准,第二十三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建立具体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第四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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