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对取得“圳品”认证的单位给予奖励,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五条对获评“圳品”认定的产品,第六条同一申报单位通过“圳品”评价农产品数量较多的,但累计申报“圳品”奖励项目不得超过4个,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行业协会等其它农业经营主体,且产品生产基地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但产品生产基地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经营主体,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填写《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申请表》,于7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及确定奖励单位名单,第十五条本办法奖励的单位在各级专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出现不合格,第十六条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请本办法以及其他市级农业项目扶持,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汕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汕尾市“圳品”培育奖励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