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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4-11-05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规〔2024〕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10月28日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升住所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经营主体使用“浦东址引”住所库中房屋办理登记,方便市场准入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2.经营主体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不动产权证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6)属于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非居住用房的,提交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并同意用作经营主体登记住所的证明文件,住所托管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按照浦东新区住所托管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3.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管理实际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负责辖区内托管住所的设置、管理及相关住所证明出具工作,并于2019年12月31日修改的《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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