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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翼城县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翼城县人民政府 | 2024-06-24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翼城县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翼城县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翼城县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五条村(居)民自建房须符合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心城区))要求,第七条沿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村(居)民新建、翻建自建房,第十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与县自然资源局对村(居)民自建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审核,负责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审核,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或村(居)委会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规定对村民建设自建房手续进行初审,第四章审批监管第十五条村(居)民自建房新建、翻建、改建审批实行产权人申报与部门联审相结合的制度,新建房屋的使用权面积按照《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相关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或村(居)委会接到资料后,乡镇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县住建、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规划、施工图、施工单位(队伍)资质、房屋性质与用途等进行联审,第十九条相关乡镇、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解读:【图片解读】​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翼城县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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