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第七条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活动的组织工作,相关具体工作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承担,第二章提名资格第八条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简称提名专家)包括:(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以下简称最高奖获奖者),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仅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名,第四章提名要求第十七条提名专家每人每个评审周期可以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第十八条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提名工作,第二十二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同一候选人或同一科学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