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10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自治区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创业孵化园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含自治区返乡创业孵化园、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认定管理、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认定和全国创业孵化优质园推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以为入驻的创业实体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创业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培育创业主体功能和带动就业明显的各类创业载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创业孵化园、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认定、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自治区创业孵化园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八条申报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被认定为自治区创业孵化园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园均可向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将拟认定自治区创业孵化园、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名单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五条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自治区创业孵化园评估结果书面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五章扶持政策第十六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创业孵化园的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补助,(一)新认定的自治区创业孵化园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二)新认定的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所在地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自治区创业孵化园的日常检查,附件:1.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入驻(孵)创业实体条件2.申报资料清单3.创业孵化园补助资金使用正负面清单4.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孵化(优质)园评估表附件1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入驻(孵)创业实体条件一、所从事行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