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可简化表示相关专题内容,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