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兑现对象及内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增的给予30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注:已于2024年4月根据“关于开展2024年第二批《石景山区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政策兑现的通知”中“附件1”成功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单位无需重复申报,二、兑现方式及标准对于首次认定或新增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于非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纳入区规模企业名单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须在有效期内,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1)对于申报首次认定、非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于2023年内获得证书(以证书日期为准),须于2023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之间完成工商税务登记,须于2023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之间首次纳入规模企业名单,已完成填报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四、申报材料1.申报首次认定或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详见附件6-1),2.申报非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详见附件6-2),3.申报首次成为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详见附件6-3),六、注意事项1.对于首次认定或新增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