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泰州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泰州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31日附件泰州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上的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第八条农业设施登记包括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第九条农业设施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六条已经登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农业设施所有权注销登记由农业设施所有权人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到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发现符合注销登记情形但申请人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第六章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农业设施所有权用于抵押的,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抵押登记申请书,当事人可以提供农业设施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持农业设施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