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桂政发〔2020〕10号)第82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的决定》(桂政发〔2020〕20号)第79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授权审批事项,相关审批事项收回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办理,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受理的相关事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须与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做好交接,确保工作有效衔接,2024年10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