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数量企业、科研机构、医院只能申报1个市工程中心,近三年(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在申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600万元,市工程中心主任应由申报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且入职单位的时间不低于1年,共建单位在申报领域的研发仪器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申报条件(三)(四)核算,市工程中心认定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1.企业申报单位:提供上一年度披露研发经费数据的报告,(1)审计报告(2)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3)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4)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2.科研机构申报单位:提供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2.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购置发票或相关能证明设备价值的材料,联合共建单位的研发设备可合并计算(需在《研发仪器设备汇总清单》内注明),(包含: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投入、项目执行期等内容)2.研发活动证明材料:2021年1月至今开展的研发活动,(七)市工程中心专职科研人员证明材料,(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企业与高校、研发机构等联合共建市工程中心的,专职科研人员在职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提供)1.专职科研人员汇总清单,相关材料要求同上(若申报单位注册成立时间未满3年,共建各方应签订工程中心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共建单位间近三年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材料(如项目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