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中央纪委、组织部等七部委2014年联合下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文件精神,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按照岗位性质、对社会影响力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根据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经济运行量大小,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审计对象管理共分为四大类:资金运行量大、涉及民生资金多,群众比较关注的单位为A类,每届经济责任(含其他审计)审计二次,资金运行量一般的单位(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B类,每届经济责任(含其他审计)审计一次,资金运行量较小的单位为C类,垂直管理和市管干部所在的单位为D类,县审计局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以上A、B、C、D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