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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蓬安县人民政府 | 2024-10-29
第二条蓬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认,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单位或个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企业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第三章源头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第二十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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