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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春市人民政府 | 2024-10-20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由入市主体自行组织实施入市,第三章入市方式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第四章入市程序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方式具体途径主要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入市主体编制《阳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以下简称入市方案)、《阳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阳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第五章收益管理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在试点期间以向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缴纳调节金等相关费用后的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交易的,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附件:1.阳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细则2.阳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附件1阳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阳春市行政区域内的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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