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87叉新线七叉路口至新龙段新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为做好省道S287叉新线七叉路口至新龙段新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拟征收(收回)集体土地(国有土地):1360.07亩,本次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收回)新龙镇龙卧村委会、龙佑村委会、龙北村委会等集体土地,四、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东府办规〔2023〕4号)执行,五、安置对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请上述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新龙镇政府、东河镇政府、天安乡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八、其他事项本公告在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及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进行公告,听取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等为单位,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单位应出具确认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产权人对拟征收(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收回所有权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单位或产权人需要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