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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垫江县人民政府 | 2024-09-28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24〕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垫江县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同意,加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第二条垫江县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空间形态及景观风貌规划管理,第三条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全县城市空间形态及景观风貌管理工作,共同做好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严格公共空间管控第四条城市道路控制(一)“六纵六横”城市主干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不得小于20米,城市次干路、支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不得小于10米,(二)城市主干路与主干路之间、主干路与24米以上次干路之间的道路交叉口作为城市公共空间进行控制,(二)卧龙河两侧建筑控制线至卧龙河河堤顶外边缘不小于20米,迎春河桂东大道至桂溪河段两侧建筑控制线至河堤顶外边缘不小于8米,(二)临城市规划公园绿地、广场用地以及景观水体周边的头排居住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40米,第三章强化建筑规划管理第七条平面布局(一)城市建筑整体布局应依据地形地貌特点和自然本底基础,临城市主干路、重要景观视线面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封闭式阳台,原《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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