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在监管过程中,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在监管过程中,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