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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信局(市数字经济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4-10-12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业设计发展要求以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服务〔2024〕62号)和《关于建设全国先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地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杭服务〔2023〕1号)等文件精神,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2024年9月26日杭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业设计发展要求以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服务〔2024〕62号)和《关于建设全国先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地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杭服务〔2023〕1号)等文件精神,第二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第四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第五条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初审、推荐上报等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申报主体通过“杭州市工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协助市经信局加强本区域内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通过“杭州市工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企业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原推荐单位报送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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