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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督办法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 2024-10-17
第二条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创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三)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在批准立项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任务书),区科技主管部门在验收通过后可一次性拨付不限定用途的项目立项补助资金,区科技主管部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逾期未申请验收、未按要求退回科创专项资金及孳息,第四章项目过程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已签订合同书(任务书)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龙华区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龙华区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书,第二十五条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区科技主管部门将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的考虑因素,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等材料,区科技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立项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参与的科创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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