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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祥政〔2019〕69号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祥符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祥符区人民政府 | 2024-10-09
开封市祥符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出台的《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第七条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严禁设置排污口,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第五章供水管理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供水水质安全,第三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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