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入推进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建设,在省辖区内具有产品特色鲜明、产业规模较大、品牌效应较高、保护管理有力、社会经济效益良好、对全省地理标志保护能发挥可示范引领、可复制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省级示范区可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发布省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推荐报送,加强地理标志标准、检验、管理、保护等制度、机制、体系建设,省级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第二章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省级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省级示范区建设申报通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筹建省级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宣传推介省级示范区内地理标志产品,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省级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承担单位提交《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附件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择优推荐创建国家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