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动态管理等,各地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展绿色工厂培育及管理工作可参考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自治区、地市三级联动的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申报地市、自治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开展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均须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资料,评价报告参照《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模板)》(附件2),第十条自治区层面绿色工厂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国家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清单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鼓励能效达到标杆水平或先进水平(Ⅰ级水平)的企业、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以及获得国家行业协会认定的绿色工厂申报自治区绿色工厂,推荐申报自治区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地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第十二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绿色工厂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四条对绿色工厂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第二十条绿色工厂名单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积极申请“企业绿码”,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评价要求2.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模板)3.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表附件下载:方案附件1--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