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工作,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八条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推动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服务业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四章节约用水保障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水投入机制,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供水、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