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以下简称“功能型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二章组织推进职责第五条(推进小组)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长三院”)联合设立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分别在发展规划、财政投入等方面支持功能型平台的建设与发展,第十条(建设支持周期)功能型平台建设支持周期一般为三年,第十二条(合同式管理)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功能型平台,功能型平台运营公司与市科委、市政府相关推进部门、所在区政府、国有资本金代持机构等签署合同协议,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任务、资金投入、评估考核指标等,按合同协议推进功能型平台建设,对于进入第二个支持周期建设的功能型平台,第五章财政资金投入与国资管理第十六条(财政资金渠道)功能型平台财政资助资金分为建设资金和运行资金,第十七条(运行资金管理)功能型平台运行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稳定资助和自主使用,第六章评估考核与监督第二十一条(评估方式)推进小组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功能型平台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第二十二条(评估结果及运用)推进小组根据合同约定预期指标的完成情况,(三)对于评估为B类的功能型平台,功能型平台建设资金的评估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