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类除外),每年能提供10个以上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比例不低于30%,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能按实际需求进行见习指导,制定可行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2)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区(市)县人才中心申报,《成都市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见习基地的见习条件及师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