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实施办法》(江农发〔2021〕118号)于2021年10月19日颁布,于2021年11月19日开始施行,《江山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江农发〔2021〕121号)于2021年10月19日颁布,于2021年11月19日开始施行,《江山市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江农发〔2021〕122号)于2021年10月19日颁布,于2021年11月19日开始施行,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9日,江山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1日关于废止江农发〔2021〕118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加强宅基地规范管理和有序利用,维护和实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农发〔2021〕118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农发〔2021〕121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农发〔2021〕122号)等3个文件,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号)要求,《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农发〔2021〕118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农发〔2021〕121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农发〔2021〕122号)等3个文件不宜继续使用,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废止《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农发〔2021〕118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农发〔2021〕121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农发〔2021〕122号)等3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