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项目推荐单位”)具体负责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试点项目的培育、推荐、指导、监督和推广等工作,上报项目推荐单位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经项目推荐单位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四章评估验收第十三条试点项目建设周期内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项目推荐单位组织专家组开展中期评估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推荐单位分别报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沈阳市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验收申请书》(附件3),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可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试点项目评估验收以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评估验收表等为基本依据,第二十条评估验收结论由专家组根据得分情况作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推荐单位提交项目终止申请书,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终止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推荐单位意见后终止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