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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浦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9日)

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4-10-08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向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下达节能降碳目标,第八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节能降碳工作自查表,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能耗(排放)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降碳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通过采取节能降碳改造、加强运营管理、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绿电绿证交易等方式,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降碳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将节能降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能源(排放)管理部门负责人、能源(排放)管理人员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规定,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能源(碳)审计制度,鼓励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模式实施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排放)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制度,重点支持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源循环利用、节能低碳产品推广、能源审计、能效诊断及管理能力建设,且拒不落实区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实施能源(碳)审计、报送能源(碳)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第三十条对节能降碳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降碳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排放)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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