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展前保护第五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第七条展会主办方展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展会举办时间、地点及参展方信息告知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五)积极配合展会投诉服务机构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管理,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展会主办方的审查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三条投诉服务机构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展会主办方应当为投诉服务机构人员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证件、场所等必要条件,第十四条投诉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一)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投诉,(五)将有关投诉情况及材料移交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设立投诉服务机构的展会进行监督巡查,或被投诉人承认侵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展会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第四章展后保护第二十五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处理情况,第二十六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记录参展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恶意投诉等行为,第二十七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处理情况等进行统计,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统计信息报送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协调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