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永宁县地下取水自备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自备井的审批、监管及地下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第五条县水务局是地下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属行业使用地下水取水井监督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三)除以上规定应由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其他取水许可审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条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范围内开采地下水井的规范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一条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县水务局每半年对辖区自备井安装的计量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应急井的管理,第十六条应急井管理使用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第二十七条市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应依法规范自备井建设审批管理,第二十八条取水用户拒不按期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应缴水资源税的,由县水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