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的申请人入住资格审核、评估轮候管理工作,第二章能力评估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将依照《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通过评估轮候系统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通过优先保障通道申请轮候入住:(一)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普通轮候通道申请人原则上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评估结果为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可以自退回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过评估轮候系统申请轮候入住复核,市民政部门自收到轮候入住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轮候入住复核,申请人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可以协调入住辖区其他养老机构予以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照轮候顺序和申请人入住意愿确定入住老年人名单,可自退回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过评估轮候系统向公办养老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估轮候系统完成复核,公办养老机构在评估轮候系统报请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或区民政部门退回轮候入住申请并说明原因,入住申请人可使用复核评估结果重新申请轮候入住,第三十二条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未经评估轮候系统转介的老年人入住轮候床位,已申请入住评估轮候且未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需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