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会同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国资局对区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区国资局负责配合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区级储备任务,第十条区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区级国有粮食企业承储,由承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2月提出申请,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经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审定可以对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章储存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运营管理制度,由承储企业将代储需求报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国资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农发行佛山市三水支行、承储企业联合审定,承储企业会同农发行佛山市三水支行每季度向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区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第四十条储备企业应当配合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农发行佛山市三水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农发行佛山市三水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农发行佛山市三水支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四十五条拒绝、阻挠或者干涉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农发行佛山市三水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